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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12-02 16:04: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756次 评论:0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
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1月24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发出《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1〕193号),通知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总局决定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2年3月底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落实《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相关要求的情况;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广电总局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级:1、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2、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3、不参加业绩审核的;4、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5、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
  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应在2012年1月5日前上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2年1月5日前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二)各省局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区、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业绩审核情况报告;
  2.《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4.《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3),要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
  5.《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要逐一列出合格、不合格机构;
  (三)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
  (四)本次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
  (五)请各节目制作机构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各省局严格把关审核,凡是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缺项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 于进宝
  电话:(010)86091815 86095540
  传真:(010)86093924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
  1.
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4.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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