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食药监总局通告4批次食品不合格 含3种网售商品
2017-08-22 16:01: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6294次 评论:0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调味品和饮料等6类食品45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52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总体情况:蔬菜制品6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果制品11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粮食加工品97批次,肉制品92批次,调味品27批次,饮料6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号店商城内发从食品专营店在1号店(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6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60%。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天猫思宏旗舰店在天猫(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沧州思宏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枣,霉菌检出值为3.1×102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0cfu/g)高出5.2倍。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天猫憨豆熊旗舰店在天猫(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安徽省憨豆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女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90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出1.57倍。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南宁市展福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广西贺州市芬芳果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家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0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出1.29倍。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河北、辽宁、安徽、广西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河北、辽宁、安徽、广西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上海、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清入网经营者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小贴士: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苯甲酸及其钠盐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但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二、霉菌

  霉菌在自然界很常见,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食品中水分含量和环境温湿度是影响霉菌繁殖与产毒的主要条件。受到霉菌和霉菌毒素污染的食品,会引起食品变质和食用中毒。

  在《蜜饯卫生标准》(GB 14884—2003)中规定,蜜饯中霉菌的最大检出量为50 cfu/g。霉菌超标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是生产过程消毒不彻底,或是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流通过程中样品受霉菌污染。

  三、二氧化硫残留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和防腐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35g/kg。

  水果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可能是水果制品在加工过程中为了起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从而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要求。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身体可能危害不大,但如果长期食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抽检   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质检总局抽查40批次储水式电热水.. 下一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批次水产制..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本网概况 | 关于我们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华夏国研顾问中心-政策网 www.chinapolicy.net 京ICP备19034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