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民政部拟规范寄养家庭 虐待寄养儿童严重者将追刑责
2014-05-05 16:17: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18次 评论:0

    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获悉,民政部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寄养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以及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此外,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探访寄养儿童,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并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及提出建议。

    公众可于2014年6月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电子邮件fazhi2chu@126.com及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责任编辑:杨岚清)

    稿源:新华社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民政部   家庭寄养   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郑州市教育局表示:郑州小升初政.. 下一篇海关总署:京津冀通关一体化细则将..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本网概况 | 关于我们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华夏国研顾问中心-政策网 www.chinapolicy.net 京ICP备19034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