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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向“软贿赂”转型 相关法律条款或需修改
2011-12-05 08:31:2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42次 评论:0

    近年来,国家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颁布司法解释,明确并细化了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实现了对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进行更为精确的打击。

  但是,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目前仍存在一些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软贿赂”行为,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究竟何为“软贿赂”?

  “此类行为是属于看似‘人情世故’的贿赂行为。但因为此类行为打了‘擦边球’,没有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成为不能得到规制的‘软性’贿赂行为。”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

  教育资源提供型“软贿赂”

  随着北京市升学择校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公认的名校入学资格成为稀缺资源,要想获得此类资源常常需要相应的社会关系以及高额择校费。

  “而这却给行贿、受贿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在他们查办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教育资源提供型的“软贿赂”比较突出。“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个别行贿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替受贿方交纳择校费,也有个别行贿方不是用权钱交易,而仅凭人情关系为对方进行教育方面的帮助,这种情况给案件查办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甚至成为棘手问题”。

  据了解,西城区检察院曾查办过这样一起商业贿赂案件:北京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希望从主管项目审批工作的某国有单位领导张某处获得相应的业务机会。在得知张某的孩子面临升学的情况后,王某通过自己的关系成功帮助张某的孩子进入名校就读,使张某节省了十余万元的择校费用。而王某所在公司也“如愿”获得了一些项目。

  “由于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好处的形式仅界定为‘财物’,所以王某利用自己的人情关系帮助张某的孩子到名校就读这一情况就无法界定为受贿犯罪。”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

  对此,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这也是一种受贿,受贿包括实物、财物和其他各种好处。只要有人从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计算的,就是受贿行为。”

  “行贿和受贿的载体不一定是钱财。”林喆解释说,“比如性贿赂行为的载体就不是钱财。贿赂行为的载体可能是钱,也可能是权力,这些都可能是贿赂的表现形式。因为通过这种贿赂给对方带来好处,看上去没有物,实际上最后带来的一定是物的形式,也就是实际利益。从这一点上来讲,无论是‘硬贿赂’还是‘软贿赂’,都必须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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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软贿赂、职务犯罪、择校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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