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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精神卫生立法
2011-12-09 17:07: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01次 评论:0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初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认为,对精神病人要采取开放式的治疗方式。

  立法重点放在早发现早治疗上

  “现在草案中更多强调的是‘被精神病’的问题。”吕薇委员表示,当然,在立法时要考虑如何避免“被精神病”,因为虽然“被精神病”的人数不多,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很不好。

  但吕薇委员同时表示,目前在精神障碍患者所面临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是这些患者如何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及时康复。

  吕薇委员说,当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和救助水平还比较低。对广大的患者来讲,最根本的是应该保证他们的治疗权利,因此应该把立法重点放在预防和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上。

  拒绝收治的医疗机构应当担责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康永恒说,草案对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复诊规定得很细,反映出卫生部门作为起草牵头部门、医疗机构主管单位的良苦用心,反映出对患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反映出当前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的社会实际。

  “在基层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还存在着医疗机构拒治、拒收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为此,康永恒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拒绝收治应当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考虑在专科医院建开放病房

  金硕仁委员提出,目前精神卫生法草案最具有争议的部分是“是否住院治疗”。此问题极其复杂,涉及很多因素。主观方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多数无自知力,也就是他们不认为自己有精神病,常常拒绝治疗;客观方面,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早期往往采取否认的态度,不愿意接受亲人患精神病的现实,或认为这只是心理问题,或担心住精神病院治疗会加重病情,担心患者的前途等等。

  “应考虑在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建立开放病房,有别于传统精神病院的封闭式病房,允许患者家属陪护,随时探视。”金硕仁委员认为,这样可减轻病人及家属的担忧。

  金硕仁委员提出,草案只关注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而忽视了某些轻度精神障碍患者也需要住院治疗,这些患者多数有自知力,主动求治,甚至过度求医。如某些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惊恐障碍患者也需要住院治疗,但这些患者不宜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同住封闭式病房,而适宜住在开放式病房里。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方式必须改为开放式的。”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说,制定精神卫生法要强调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

  马力委员说,现在一些人谈精神病色变,最关键的问题是歧视精神障碍患者,核心在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给予束缚、约束、禁锢等一系列非人道的待遇,使得精神障碍患者在人们的认识上属于没有尊严、人格的病人。

  马力委员提出,要通过立法使社会打破、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

  马力委员在江苏等地调查时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只有三天到五天的急性期是治疗黄金期,需要封闭式治疗,除此以外都可以开放式治疗。那里的精神病医院非常温馨,病人和医生、病人聊天,到花园散步,而且有公共电话,可以自由地与外界通信。

  为此,马力委员认为,应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使精神障碍患者和其他有身体疾病的患者享受同等待遇,受到人性化的治疗。

  马力委员还建议,企业和事业单位,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以后要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可以按残疾人就业的待遇,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犯罪精神病人要实行强制医疗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建议,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的问题,要在精神卫生法中作特别规定。

  戴玉忠委员曾在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在精神卫生法中作出规定。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他的强制医疗,实际上是行政行为。一经鉴定他有精神病,就不能再承担刑事责任了。因此,对他的处理,不应写在刑事诉讼法中,而应当在精神卫生法中作特别规定。

  戴玉忠委员建议,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应由主管的司法机构作出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请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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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精神卫生法、被精神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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