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出台。根据新政策,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法定税率为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月23日,省国税局发布的信息显示,我省国税系统所辖业户中,将有4.9万户企业受益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预计减免企业所得税达1.5亿元。
新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法定税率为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之以往的政策,新政策有四个重要变化:一是提高了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二是扩大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四是简化了备案程序。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事后备案,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据介绍,省国税局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了相应管理措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将简化,实行事后备案。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可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行判定,自主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以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作为备案资料,取消此前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责任编辑:杨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