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年最高减税9600元。对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最高减税6000元。
通知显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可减税96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即最高可减税6000元。
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责任编辑:杨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