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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法律对犯罪者的怜悯
2011-10-24 08:18:4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52次 评论:0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缓刑的规定,可溯至《大清新刑律》对日本缓刑制度的仿效。英美法系将"缓刑"表述为probation,其拉丁词根为probare,其义为"toprove,totest",既有缓刑之意,更有观察考验之意。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是与这种观护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一切源于1841年波士顿一位老鞋匠的善念和当庭法官的创造。

  1、“五月花号”船客将缓刑带到美国

  缓刑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那时刑罚相当残酷,对于许多并不严重的犯罪,也要处以烙印、鞭笞、断肢甚至死刑。因此,暂缓执行死刑的设计,将可能挽救许多人的生命。

  公元940年,亚西路斯旦王时期的一部法律(LawofKingAthelstan)作出了这样的规定:15岁的死刑犯,不执行其死刑而是委托僧侣予以监督,如果再有违法行为时,才对其执行死刑。英国社会也开始寻求使刑罚逐渐轻缓的可能。被告可能申请皇家特赦,比较积极的法官通常会选择适用较为宽松的刑事成文法或先例。法庭在估价被盗财物的价值时,有时会刻意估低,以免被告受到过重之刑。

  14世纪至15世纪,英国衡平法院也开始采取一些富有弹性的执行程序。当时对于刑罚的宽宥,基本分为3类:宗教人士护庇(benefitofclergy)、司法宽免(judicialreprieve)和宣誓再不犯恶行(abjura-tion)。法庭还采取一种措施,由某个机构或某位绅士作出担保,暂时免予宣判或给予减刑。

  时至1879年《略式裁判法案》(SummaryJuris-dictionActof1879)正式规定,对于轻罪犯给予缓刑,由简易法庭和治安法庭法官批准,由“志愿担保人”予以监督。一些法官,比如爱德华·考克斯(EdwardCox)和马修·希尔(MatthewHill),采取宣誓与监督措施相结合的办法,要求少年犯宣誓将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对于少年犯采取暂缓执行、指导监督与不定期调查相结合的措施。

  当年马修·希尔还是一名实习律师时,曾见过许多犯有轻罪的年轻人,如果能够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严加看管之下进行观察考验,到最后都会恢复为品德良好的青年;而如果以轻罪入狱,往往在出狱时就已成为恶习满身的无药可救之徒。他后来成为伯明翰法院的法官时,对那些还有希望挽救的青年采取了相似的缓刑处置:如果这些年轻人有希望重归社会,而且有人愿意为他们担保,并对他们进行观察考验,那么就允许暂不对他们实行收监。为了检查这些担保人是否尽心尽力对暂缓收监的青年们进行了观察、考验和矫正工作,希尔法官安排警官对他们进行定期访问,并向法庭提交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种暂缓处刑的措施:将囚犯安置于海外殖民地,观其“劳动改造”的效果,再宣布赦免或给予轻刑。“五月花号”上至新大陆的那批美国先驱们,有不少都是被暂缓处置的刑事囚犯。这或许也是为何现代意义上的缓刑观护制度诞生于波士顿的原因。

  2、老鞋匠奥古斯都的一次义举

  约翰·奥古斯都(JohnAugustas)是一名鞋匠。他于1784年生于马萨诸塞州,1827年迁至波士顿,在波士顿法院门外的大街上干着补鞋的行当,为过往行人修补皮鞋、缝线、钉掌,把皮鞋擦得锃亮。奥古斯都还经常去法院旁听审判。

  1841年8月的一个清晨,一个衣衫褴褛、蓬头垢面的年轻人被带进了法庭。这是一个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者。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公共场所酗酒闹事"只是一种轻罪,被告只需交付一笔保释金,便可获判"监外守纪"一年的轻罚。否则,被告将在那种小偷扒手、抢劫犯、强奸犯、诈骗犯云集的"监狱大学"里关上一年,变成一个对社会充满怨毒、对法律充满敌意的职业罪犯。

  这一天受审的正是这样一位年轻人。这本是一个机器维修工人,有一个刚刚怀孕的女朋友。他懊悔地对法官保证,如果能不入狱,他将保证一生戒酒,好好工作,重新做人。但是,他没有钱交保释金。旁听席上的奥古斯都对这个年轻人充满了同情,并且相信这个年轻人还有希望。于是,奥古斯都向法官表示,他愿作为保证人,对这个年轻人进行教育。

  法官也正在发愁,在那个年代的波士顿,犯这类轻罪的犯人很多,监狱人满为患。而且,他也不愿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职业罪犯。法官灵机一动,宣判道:被告延期三周审判,法官到时将视具体情况作出最后判决。三周内,由奥古斯都负责观察和考验被告的表现。

  三周后,奥古斯都陪着被告返回法庭。那个蓬头垢面的醉鬼,已经变成了一个容光焕发的年轻人。只读过两年书的奥古斯都,写了一页纸的书面报告呈交给法官,上面写着:他---约翰·奥古斯都以上帝的名义发誓作证,证明这个年轻人三个星期以来滴酒未沾,一直勤奋工作。出庭作证的还有这青年所属街区的警察和教堂的牧师,他们的证词与奥古斯都所说的基本一样。法官当场宣布,释放被告人,象征性地对被告罚10美分。年轻人紧紧地拥抱着奥古斯都,喜极而泣。从此以后,这个人终生不再饮酒,变成了一个守法勤劳的好公民。

  3、第一位缓刑观护官

  此后的18年间,奥古斯都共为1946名被告担任过志愿缓刑观护人。其中男性被告1152名,女性被告794名。对于这1000多名被告,他并非不加选择,而是事先详细调查他们的年龄、性格、出身、生活环境和身边可能造成影响的人与事。他所选择的往往是贫穷无助、偶犯过失的人。奥古斯都和被告们交朋友,帮助他们找工作,鼓励他们改过自新、照顾家庭和邻里。缓刑期满后,他总是陪同被告出庭,亲笔向法官提交一份报告,描述被告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法官依据他的报告,对表现良好的被告,往往是不再处刑,象征性地罚款10美分便予以释放。

  自1843年开始,奥古斯都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少年犯的观护上。最初他接受法庭委托,对三个少年被告进行考察。他们分别是一个11岁的男孩和两个十岁和八岁的女孩。他们被控犯有盗窃罪。与一般被告不同,奥古斯都每个月都向法庭提交一份备忘录,说明这三个孩子的矫正情况。

  约五至六个月后,他带着这三个孩子出庭,法官发现,这些孩子的举止和外表都已经有了巨大的转变,于是当庭宣布,法律的矫正目的已经实现,每个孩子都予以释放。三年内,奥古斯都又接受了30名9岁至16岁的孩子的缓刑观护任务。

  在奥古斯都18年所观护的1946名被告中,只有不到十名最后让他失望,其余的都得以改过自新。奥古斯都的工作获得了波士顿许多慈善家和教育机构的肯定和捐款。波士顿法庭更是给奥古斯都颁布了全美第一张缓刑观护官(probationofficer)的聘书。

  继波士顿之后,芝加哥与纽约先后建立起缓刑观护制度。1869年,马萨诸塞州设立救济委员会,由专人调查少年犯的观护问题。调查员必须出庭并在法庭的指示下对少年犯予以照顾、教育和考验。1878年,第一部缓刑观护法在马萨诸塞州得以通过,并据此在州司法部下成立了一个公立的"缓刑观护司",负责招募职业缓刑观护官、设立专款予以维持观护工作,并指导矫正观护工作的进展。

  1897年,密苏里州的"缓刑观护法案"首次明确规定,暂缓处刑接受观护的被告应符合哪些标准,法院应如何根据年龄、经历和罪名进行选择。1899年,伊利诺伊州和明尼苏达州出台了专门针对少年犯的缓刑观护制度。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时,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等制度,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今日美国,全国535万名犯罪人员中,据说有近60%的罪犯能采用缓刑观护方式来进行教育和改造。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假释、赔款、强制治疗、重返社会教育、少年犯训练营、社区内改造犯人等多种矫正方式。而普通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则被认为是一件光荣的善行。每年大约有30万至50万志愿者加入到缓刑观护和罪犯矫正工作中。

  他们一般应受过高等教育。缓刑观护司要对其文化、心理、身体、个性进行测试,成为矫正工作者后还要接受技能训练,以保证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他们的活动主要包括:通过与罪犯亲属联系来帮助罪犯矫正;开展一些技能和智力活动;举办教育项目,为罪犯授课与辅导;开展宗教方面的联系和活动等。

  4、缓刑观护在中国

  现代意义上的缓刑观护制度,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中来到中国的。

  最初规定现代缓刑的,是1901年的《大清新刑律》,尽管其未采用"缓刑"一词,而是直译自日本刑法,采用了"犹豫行刑"的措词。主导立法的修律大臣沈家本认为"夫刑罚为最后之制裁……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薰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因而,比较好的办法是模仿英国式的矫正教育方式,"一名强迫教育,各国仿之,而英尤励行不怠,颇著成绩。兹拟采用其法……视情节之重轻,定年跟之长短,以冀渐收感化之效,明刑弼教,盖不外是矣"。

  此外,《大清新刑律》仿效日本刑法,用专章规定对因未满14岁而不罚者、因未满18岁而减刑者、因精神病而不罚或减刑者、吸毒者、因酗酒犯罪者、惯犯及缓刑假释者,分别入感化院、精神病院、戒毒所或有关场所进行管束,以防再犯罪。

  1911年的《钦定大清刑律》第63条则正式采取"缓刑"的表述方式:"具有下列要件,而受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自审判确定之日起,得宣告缓刑五年以下,三年以上。"并规定由"亲属或故旧"来监督缓刑内之品行的现代观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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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刑法、缓刑、缓刑观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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