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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二次征集意见 有效期拟延长
2012-01-18 10:25:3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79次 评论:0

    质检总局对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次征集意见。

    汽车包修期拟不低于3年

    去年9月,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意见,并在10月2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昨天,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比发现,此次意见稿将消费者权益扩大了,将生产商义务提到比销售商更显著位置。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质检总局网站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10日。

    汽车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

    此前第一稿将整车三包有效期规定为应不低于2年或40000公里。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而第二稿则具体划分为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第二稿对包修期作了延长,拟规定家用汽车的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汽车的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0000公里。

    在包修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汽车的易损耗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也可选择免费更换。

    生产商责任销售商可追偿

    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对听证会上销售商的一些热点意见反映进行了更明确的细化。

    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都应遵守本规定。对汽车产品仍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但新增加了一个内容,就是如果是属于生产商的责任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商、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

    购车60日内制动失效可退车

    在第一次征集意见和听证会上,原意见稿规定汽车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退换,这遭到北京市消协和多位消费者听证代表的质疑,认为“30天的时间太短,并不符合实际且不够科学”。

    最新意见稿也考虑了这一意见,规定汽车三包有效期内,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当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而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可免费更换或退货。

    新增罚则最高可罚3万

    第一稿里对汽车“三包”并没有制定相应罚则,这往往容易让“三包”责任得不到很好执行,因此在第二稿里增加了具体罚则。

    其中规定,汽车生产商不向质检总局备案车型、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修理文档等三包信息的,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到3万元罚款。

    链接

    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家用车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三包”即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此意见稿凸显了6大亮点:1.发动机累计更换2次可退车;2.整车三包期至少2年或4万公里;3.购车30日内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可退货;4.修理逾5日提供备用车或补偿;5.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可换车;6.三包修理零部件须原装。

    自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举行听证会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的正式出台就陷入了沉寂。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项法案将再次无疾而终。

    据接近国家质检总局的人士透露,目前,质检总局已下定决心推动“汽车三包”的尽快施行,并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国家标准、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如果一切顺利,最快在2012下半年,“汽车三包”法案便会正式出台。

    据悉,相比2004年的“汽车三包”草案,此次新版的“汽车三包”法案已厘清了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望助推中国汽车消费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但体系化维权机制的建立,尤其是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确立还仍是法案制定过程中的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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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汽车三包、规定、二次、征集意见、有效期、拟延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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