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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婚姻法
2011-09-20 08:39:5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27次 评论:0

    最高法关于婚前按揭买房等司法解释近期实施

    2011年8月12日,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细化规定了婚前按揭买房等婚姻纠纷的判决依据,将于8月13日正式施行。文章就共同还贷部分离婚应予补偿、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擅卖房产三条件下交易有效、登记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复议拒绝鉴定即可推定亲子关系、一方老人病重可请求分财产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取消、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等进行了规定。

    网友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偏向强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从婚姻法中寻找爱情是缘木求鱼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这些天来,一些规定一再引起热烈讨论。尽管婚姻法是一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但此次新司法解释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度,也颇有些超乎寻常。

    一切看上去的貌似不公平,只是因为一个已经根深蒂固的观念——男人负责买房子,所以社会上流传“丈母娘推高房价”一说。不想探讨“男人负责买房子”这一命题的对错,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本无对错。只想探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是否就“没有相信爱情的理由”了?实际上,婚姻法根本不关爱情什么事,婚姻与爱情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关系,法律可以调节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但绝对约束不了爱情。从另一角度上说,爱情作为最纯粹的心情活动,岂是任何物质所能保障的?从婚姻法中寻找相信爱情的理由无疑是缘木求鱼。

   再议婚姻法新解释 引发猝变的伦理婚恋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

    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

    目前,多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其中以“南京离婚第一案”最引人关注。网友纷纷对案件中“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在“逼人变坏”。

    有学者认为,依照这个解释,婚姻中出轨的男性离婚成本变低,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离婚,甚至拿房产去取悦小三,而原配们却只能在背负多年房贷后净身出户。这对于在婚姻中付出更多、需要赡养老人并生养、教育孩子的女方来说,太过不公平。

    很多持类似观点的网友也认为,新解释“偏向”男士,保护了强者,“对女的太刻薄”,甚至认为“会造成离婚率上升”。

    还有学者称,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新法在主观上要求“男女平等”,却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素,社会中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弱势者有更为完备的保护,才真正能体现公平。

    有法官特别提出,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回娘家也没有房子,还要带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一石千浪——婚姻法新解释争论仍不绝于耳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人们觉得,关于婚姻这件事,有些规则被改变了。

    细心的人们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婚姻法解释(三)》删去了两条,分别是备受争议的关于“小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给“小三”分手费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取消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情况太复杂,不宜一刀切。取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是因为争议较大。

    尽管取消了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相比,这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是有如一枚石子,在平静的湖面上激起层层浪花。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近年来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变化迅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非常迫切且必要,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的干预也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趋势。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这些规定在高房价的背景下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法官解读婚姻法,净身出户是误解

    最高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止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赠与前想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新婚姻法解析:如何保障房产还贷者利益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引发的网络口水仗,有网友认为新婚姻法太不公平——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也有网友戏称,“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更不可靠。”

   新出台的新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为此,根据婚前买房这一焦点,专家进行专业分析。

    婚姻理财如何“保房”

   一、房产证可以婚后“加名”

   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款的时候,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两个人共有。民生银行理财分析师简岑则建议,房产证“加名”最好在婚后。如果在购房时就直接写两个人的名字,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但如果婚前一方的房产需要加另一方的名字,则等同于转让一半房产,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后再加名,程序就相对比较简单。

  二、签订婚姻财产协议

  如果不打算更名,准夫妻或者夫妻双方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丈夫背着妻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财产协议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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