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上海建突发事件首问责任制
2012-09-25 09:22:14 来源: 作者: 【 】 浏览:704次 评论:0

    原标题:上海建突发事件首问责任制 优先保障人员安全

    今后上海突发事件应对有望建立类似的“首问责任”制度,并将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必要时高速公路还可暂停收费。今天上午,《上海实施办法(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表示,上海作为人口密集的特大城市,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艰巨。目前,上海常住人口超过2300万,全市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超过6000幢,常年面临台风、暴雨、浓雾等10余种自然灾害的影响。

    据悉,2008年至2011年,汤绪、彭水根、厉明等十多位市人大代表先后提交7件应对突发事件的立法议案和书面意见。办法草案在立法过程中针对“7·21”北京特大暴雨灾害和本市近期连续抵御“海葵”、“布拉万”等台风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热点,增加了信息发布、求助信息转送、人员安全优先、交通保障、紧急避难、价格监管等内容。

    突然事件分四类四等级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又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市政府设立市应急联动中心,受理本市突发事件的报警、组织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其他途径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人员表示,该规定明确“110”接警平台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职责,无论何种类型的突发事件,人们都可以先行向“110”报告,“110”接警后根据部门职责下达应急联动处置指令。

    统一准确及时公布信息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滚动发布、及时更新。

    新闻媒体应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草案还针对网络舆情事件频发的现状,专门创设条款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置、并及时予以澄清。

    应急避难场所统一标志

    本市各级政府还应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化工区、保税港区、大型交通枢纽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法定节假日实行每日报

    各级政府和街道以及承担突发事件处置智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法定节假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同时,鼓励保险企业根据本市实际,开展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保险业务。

    预警信息各种方式公告

    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薄、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建议、劝告、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伤害。

    事件应对建首问责任制

    办法草案还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超过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的紧急求助,应迅速记录、核实,及时将求助信息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或者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置,不得搁置、延误。

    有关人员表示,这将建立类似的“首问责任”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信息又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要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救援人员安全优先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时,应优先考虑对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援助,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后,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不得延误。

    有关人员表示,这意味着任何时候都要以人为本,还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大面积停电等容易引起踩踏和群死群伤的突发事件后,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义务。

    高速公路必要时暂停收费

    公安、交通港口、海事、道路等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辟专用通道,保障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发布信息、限速通行、临时封闭等措施,对车辆进行引导、疏散。

    必要时,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协调有关单位暂停公路道口的收费。

    应急征用凭证和补偿

    各级政府和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个人财产的,向被征用财产的单位或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征用财产或者财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避扰乱市场加强价格监管

    价格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价格监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有关人员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容易产生社会商品价格波动。一是食品、矿泉水、建材等易受需求变化而价格波动,如多个城市都曾发生过因担心水污染,哄抢矿泉水的事件;二是受非理性的恐慌心理影响,产生短期的生活必需品抢购;三是个别不良商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如2011日本大地震,本市就曾发生过个别商贩高价卖盐,人们非理性抢盐等。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上海、突发事件、首问责任制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全城“大扫除”周五完成 天安.. 下一篇深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将降低入户..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本网概况 | 关于我们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华夏国研顾问中心-政策网 www.chinapolicy.net 京ICP备19034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