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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设立专门机构协助城管部门执法
2012-10-26 16:32:24 来源: 作者: 【 】 浏览:791次 评论:0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修改建议稿)》日前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调查获悉,二审稿规定公安部门配合城管执法的机制,以解决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的问题。同时,将设置快速法庭以及时处理城管执法案件。

    综合执法的范围有哪些?二审稿对此予以限定: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等共十类。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副主任李讯在做修改说明时表示,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是长期以来困扰综合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执法人员对违法自然人无任何有效手段,处罚无法执行,导致综合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中针对违法自然人的处罚条款形同虚设,使得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在事实上没有受到任何惩处,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确保对违法自然人处罚的有效执行,是二审稿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因此,二审稿对公安配合城管执法作出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由公安部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综合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警察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协助综合执法人员执法;综合执法人员遭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等情形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稿创新了处罚机制,即“当事人为法人、能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深圳有固定住所的公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增加了录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单位和社区等措施。此外,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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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深圳、公安、设立、专门机构、协助、城管部门、执法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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