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提出从多方面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防御,并对违反者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灾害是世界上影响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昆明市是受气象灾害影响较重的地区,每年都会交替、交叉地出现各种气象灾害,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凤伦介绍,《条例》内容共三十三条,主要规范了政府职责、气象主管机构职责、政府部门职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内容。采用未分章节的立法体例,节省了立法资源,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媒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条例》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灾后处置、应急保障也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