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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援建项目擅改用途将被追责
2012-07-26 17:00: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777次 评论:0

    修订后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捐建援建项目擅改用途将被追责

  修订后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规定了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

  细化抗震设防管理程序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建筑设防是关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邢泸生指出,只有事先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避免地震灾害发生时因建设工程审批、设计、施工等缺陷而给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

  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从五个层面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援建工程不得擅自拆迁

  汶川特大地震以来,四川省对灾后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坚持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为依法加强对所有援助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捐助和援建者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修订后的条例不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对灾后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

  修订后的条例还增加规定: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邢泸生解释,该款有“现实针对性”。针对四川省个别地方没有征得捐建方的同意,擅自将捐建工程拆迁的事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杜绝这种现象再次发生。“我们一定要管理好、保护好、使用好社会各界为我们捐建援建的项目。”邢泸生说。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处罚规定,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震减灾纳入绩效管理

  四川省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明确四川省政府应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防震减灾事业扶持。

  关于地震监测预报,修订后的条例强调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加强地面强震动检测台网建设。比如,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及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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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援建、追责、防震减灾、擅自拆迁 责任编辑:richga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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