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政府、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供气企业到2020年要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为了加强指标约束能力,明确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储气之外的其他调峰和应急保供手段不计入储气能力。
《意见》提出,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储罐应急为辅,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输配管网管存、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