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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青年学者联盟论坛在京召开
2014-05-19 16:24: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705次 评论:0

    5月18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青年学者联盟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 本次论坛作为第四届中国社会治理论坛的分论坛之一,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主办。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单位的一批社会保障青年学者围绕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发展慈善事业与社会治理创新展开了深入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主持会议时指出,社会保障肩负解除人民后顾之忧和提供稳定安全预期的重大职责,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保制度还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和体制性障碍,亟待通过优化制度安排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走向成熟、定型,而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治理的有益且有效途径,亦需在法制化轨道上向前发展,青年学者们围绕这二大主题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不仅体现了一种责任感与使命感,亦可以为正在推进的社保改革与慈善事业立法提供参考。

    关于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鲁全博士提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要求体现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开放性和积极性,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反过来,社会保障体系的定型、完善与可持续发展也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和社会事业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杨俊副教授基于对中国社会统筹制度各地区间实际缴费率差异的分析,指出导致地区间实际缴费率差异的原因主要来自地区间在养老保险制度负担比、制度遵缴率、法定缴费率以及就业结构和制度覆盖率等方面的差异。全国统筹可以统一地区间的法定缴费率,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流动和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有助于减少地区间的参保者结构差异。因此,全国统筹是减少地区间统筹制度实际缴费率差异的根本途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房连泉副研究员指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迫切需要从制度顶层设计上介入,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借鉴国际经验,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经办机构的重塑,实现社保经办管理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改革的关键在于经办机构的定性、人员的编制、经费的保障以及管理体制的理顺等。

    辽宁大学边恕教授认为,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中按照低保标准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间的差额进行补偿的机制背离了社会救助的初衷,打击了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形成了“贫困陷阱”下的福利依赖。而负所得税制能够使受助者在获得基本生存补助的同时,依据劳动收入获得相应的津贴,使受助者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利于增强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使其摆脱“贫困与失业陷阱”。在阶梯式救助与地区差异的前提下,两种负所得税制方案表明,负所得税制下的可支配收入高于补差制下的可支配收入,并且负所得税制下的收入保障线与收入目标线差距越大,就业激励效应就越强。

    华北电力大学姚建平副教授提出,古代至民国时期的官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也会按照一定标准发放,但是很少有关于标准的制度性的规定。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经济困难和自然灾害频繁等原因,自然灾害的生活救助主要是尽量避免不饿死人的物质分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当时在巨灾面前还采取过实物供应制发放救灾物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中央层面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但是这些标准主要是基于实践经验的总结,而缺少科学的标准制定方法和论证。

    关于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治理创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杨思斌教授提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规范。慈善事业法作为慈善基本法应该明确其立法理念,规定慈善活动的原则和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定位。慈善法既要规范法人型的慈善组织,又要承认非法人型慈善组织的合法地位。慈善法需重点规范慈善募捐与捐赠制度、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制度,规定慈善监管制度、慈善促进制度,处理好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的关系。

    西北大学翟绍果博士提出,在传统道德指引下,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如慈善组织公信力不高、“官办”色彩浓厚、慈善意识匮乏、慈善文化发展落后等,归根结底在于慈善事业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及良好的生态环境。他从慈善事业体系的要素分析及生态环境营造出发,通过培育慈善心,健全慈善组织,整合慈善资源,提高慈善行为公信力,出台慈善立法,弘扬慈善文化等,寻求创新慈善事业治理机制和改善制度生态的路径,从而实现我国慈善事业自治与共治相结合、多中心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中山大学彭宅文博士认为,当今国内的慈善公益活动因社会治理创新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而发生了剧变。慈善公益不仅仅局限在基于博爱与互惠的助人与互助活动,来自第三部门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通过承接社会服务购买开始进入健康服务(health care)和社会服务(social care)领域,专职服务递送活动。自此,慈善可能不再仅停留在社会保障政策的补充层次,而是社会福利服务政策的构成要素。由于社会服务购买,慈善公益的这些变化也使得中国的社会保障由单一的国家福利迈入福利多元主义。

    中国社科院栗燕杰博士认为,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顺利运行、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慈善募捐乱象纷生,其募捐主体、募捐方案、募捐活动、募捐形式、募捐成本、政府监管、信息披露、募捐争议解决等都存在着诸种问题,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广泛而强烈的关注,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对此,有必要从正确理念出发,在慈善立法中将募捐的法律制度构建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其法律制度,并注重司法途径在其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中华慈善总会新闻办公室主任刘芳认为,“郭美美微博炫富”等系列媒体危机事件让中国的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严重冲击,如何在媒体的监督下做好慈善组织公信力重建值得深思。她结合中华慈善总会实践经验,提出慈善组织应该树立正确的媒体理念、加强组织内部治理、增进与公众媒体交流互动、加强舆情监测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谢琼研究员提出,对慈善活动与慈善事业进行法律规范是国际通则,各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发达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慈善法制建设。我国慈善立法可充分借鉴国外慈善立法,以取其精华、避其不足。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的国家采取的立法模式不同,有集中立法也有分散立法,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从几个主要国家慈善法及法律体系发展的脉络看,宽松的设立条件、规范的治理结构、清晰的税收优惠和严格的监管制度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四个要素,也是各国慈善法律体系建设努力追求的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郑秉文研究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研究员、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对为本次青年论坛做了点评。(责任编辑:杨岚清)

    稿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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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社会保障   学者联盟   社会治理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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