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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慈善从业人员薪酬“松绑”
2015-03-17 16:19: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66次 评论:0

    近年来,我国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迅猛增加,逐步成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力量,基金会从业人员数量也不断提升。由于现行有关法规的限制,基金会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种情况导致一方面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难以获得实质提升,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基金会用人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度,进而影响其公信力。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马蔚华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提案中指出,过去5年来,我国基金会数量以每年400到500家的速度持续增加,截至2015年2月底已达近4300家,以每家基金会平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为4人计算,从业人数约为17200人。尽管基金会数量快速增加,但总体运营水平却没有明显提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限制,使高端人才加入公益慈善行业的从业意愿不强。可以说,基金会行业低水平运作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和机会成本,远大于限制其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所减少的经济成本。

  马蔚华在提案中建议,由民政部门和国家财税部门组织修订我国相关公益慈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基金会作为独立运营的非营利法人的主体地位,将限制我国基金会和公益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上述两条规定予以取消,或者显著放宽。具体而言,可参考同为公众机构的上市公司定薪方式,由董事会(理事会)根据捐赠人的意见,决定管理层和运营团队的薪酬水准或薪酬总量;或者在决定基金会管理成本时,充分尊重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意愿,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可用于管理成本的开支,从而使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能按照市场规律参与竞争,包括对人才的竞争,以自身的公益产品和服务取信于政府,取信于捐赠人和公众,促使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向现代公益组织转型。

  现行的限制基金会行业工资水平的主要法规条款有两个。

  《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该规定同时出现在2012年7月11日民政部颁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法(2012)124号)中。

  2014年1月29日更新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标准第七条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此一来,即便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比例不超过《条例》的规定,但人均工资的限制仍然构成红线制约。

    上述两项规定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特征和接受税收优惠的社会责任,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也对公益机构发展形成了现实制约。据《2014中国公益行业人才发展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公益机构薪酬水平整体增长缓慢,与企业间的差距明显。”在上海和北京两个重要城市,公益从业人员与当地城镇职工薪酬相比,月薪差距分别达到2000元和3000元;在江苏、四川、陕西等几个主要地域的差距也在600到1000元之间,只有广东地区情况略好。

  以壹基金为例:按照2015年的预算,机构的管理成本虽然只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82%,但人均工资水平却已经接近税务登记所在地(深圳)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从而使薪酬向上浮动没有任何空间。这对壹基金现有人才的激励及未来人才的储备都产生很大限制。

  当前中国公益行业正在面临重大转型期,现代公益机构从业人员所做的工作,远不是扶危济困和“献爱心”那么简单。他们需要具有创新的思维、创新的技术去产生创新的解决方案。在实际工作中,公益机构的从业人员实际上面临远比企业员工更为复杂的局面。为此,现代公益组织作为一种创新型组织,就需要招募和维护更为高级的复合型人才。不可否认,公益机构作为“使命驱动”组织在价值观层面的感召力具有一定吸引人才的优势。但对一个行业而言,这种优势不应当被无限度夸大,一定水平的薪酬和福利也是吸引人才,保证公益机构良好运转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改变思维,充分认识到在新的形势下,公益机构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酬是公益组织创造社会价值的必要途径。

  上述两个限制性规定不利于公益组织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公益组织的运作水平停留在相当低的水准。《2014中国公益行业人才发展现状》调查发现,“公益机构人才流失更多是向行业外流动”,并且“薪酬低、行业外机遇吸引以及家庭因素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三大原因”,而且“资金资源不足导致待遇水平较低,无法进一步满足专业人才需求”,“80.3%的公益组织管理者认为招募到满意员工的难度很大”。同年发布的《2014年中国公益慈善行业高端人才就业市场及薪资指南》报告也验证了相同的观点。

  由于上述两个规定的限制,某些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因而总体薪酬水平较高的公益机构,如企业基金会和私人基金会,只好采取员工在相关企业领取薪酬,员工工资不纳入基金会考核的做法,以规避以上两项规定。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严重影响公益组织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如实反映基金会管理成本的真实情况。加上由于在企业和其他机构领取的薪酬不需要对外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而影响基金会乃至公益慈善行业的公信力。若两项限制性规定得到改善,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责任编辑:展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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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益慈善   从业人员   薪酬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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