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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立法应更多从限制行政权力滥用角度出发
2013-08-23 16:27:2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01次 评论:0

    在国家信访法尚未出炉之时,广东今年将率先制定本省的信访条例。与此前由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文本不同的是,为了提高该条例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把《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的起草委托中大、暨大、广外的立法基地分别独立起草建议稿经PK论证后提交审议。这在广东立法史上是第一次。

  现行的《信访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尚未从国家层面立法,同时,越来越多的基层信访工作者认识到,《信访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那些不合时宜的条文正在困扰着信访系统。国家信访局今年开始着手考虑国家层面的信访立法,也建议全国人大将信访立法纳入计划。广东先行先试对信访立法,无疑将为全国的立法提供经验。信访不信法,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就是,正是因为不信法才衍生出信访制度,而涉法涉诉问题是信访立法中最难以逾越的难题,这也成为了多方对“信访立法”与否的一个尖锐矛盾。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对于信访制度一直有两种观点:一是信访制度与法治精神相背离,法治将越走越远,应该逐渐弱化甚至取消;另一种观点是当前我国处在信访高峰期,在治本措施没有采取之前,机构的功能要强化。必须承认的是,强化是现实需要,弱化是最终方向。从信访的方向来看,法治是最终的途径,信访立法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

  当前需进一步完善的信访制度还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这导致了信访过程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使得缠访闹访的事件不断增多,信访的极端行为越来越扩大化。法治是处理信访问题一种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可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上有随意性,有较浓厚的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不能依法正确处理信访问题。对信访中牵扯到法律的矛盾和纠纷,不能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以增强处理矛盾和问题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不按照法律依据答复,信口开河。长此以往,形成了恶性循环,让有些上访人乐此不疲,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一种坏风气。从根源上寻找解决方法,必须为包括行政接访行为在内的信访行为立下法律的边界。

  把法律的边界定在哪里,是广东此次制定信访条例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化解“非正常信访”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打压,而在于正视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程序,消除群众“不闹不解决”的顾虑,切实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如果把信访条例仅仅定位为对非正常信访行为的制约与处罚,显然是与信访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样的立法先例便曾经引起舆论的强烈反感。信访立法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扬弃和再造,构建一种制度,既能继承信访制度的已有经验,又能符合民间的历史传统,就要通过制度创新,立足社会稳定,规范表达民愿,使其成为一种规范的制度安排。既在于信访制度本身的重构,也在于如何重构和创新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协调信访、调解、仲裁、复议和诉讼的受理范围,使其各有重点,功能互补,彼此衔接,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信访终结制度。建立信访终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重复上访,合理制约公民的信访权,以防止公民信访权的滥用。但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务必要做到合理,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制约公民的信访权。

  说到底,信访立法是要将信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这个规制并非是要让上访者失去应有的权利,而是让更多的信访要求能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中实现,让信访当事人能够有序地信访、合法地维权。委托高校独立起草法规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施行“开门立法”,避免信访立法成为行政部门的管理法,更多从限制行政权力随意与滥用的角度出发。这样的立法无疑是值得期待的。南方日报评论员(责任编辑:周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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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访条例   滞后   机构功能   纳入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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