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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气温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2012-07-05 16:45:21 来源: 作者: 【 】 浏览:987次 评论: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制定了新《办法》,并于近日颁布实施。

  新《办法》中,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及高温天气作业等概念被明确界定。其中,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继2010年因工中暑被纳入职业病目录后,此次颁布的《办法》再次强调将因工中暑纳入工伤。《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法》同时强调,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办法》提出,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依据新《办法》,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新《办法》特别强调,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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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露天作业、高温、防暑降温、职业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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