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对导致发生“被精神病”者,无论机构或个人,均从重处罚。今天,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召开发布会,全面解读该条例。
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精神病”现象,《条例》强调加强非自主住院患者的入院管理,完善救济制度等,规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复核。对专家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导致发生“被精神病”者,无论机构或个人,均从重处罚,罚款可达10万元,乃至吊销执业资格。
据介绍,这是国内首个提出对复核有疑义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例。之前,多地一般规定,对诊断复核结论有疑义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而没有规定申请鉴定程序。
《条例》同时对医疗机构的行为划定了严格的“禁区”,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如规定不得出现惩罚患者、强迫劳动、限制通讯、未经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和其他危害患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及有关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