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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2012-09-20 09:36: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639次 评论:0

    深圳拟制订规范慈善事业条例

  为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圳市有关部门已制订出《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近日该条例已送深圳市法制办审查。深圳市法制办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目前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该条例显示出政府鼓励和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倡导树立慈善品牌意识,提高慈善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能力,建设廉洁、透明、专业、高效的慈善运营体系。但对公职人员和公权机关做出了明确限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并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收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摊派。

  该条例明确:市政府设立慈善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应急赈灾、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培训、扶持慈善组织的发展、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慈善事业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福彩公益金和地方国有企业利润组成。慈善事业发展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慈善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可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

  该条例规定,政府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等领域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政府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支出。同时,政府应制定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保证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并简化购买经费拨付程序。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应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

  政府需大力支持慈善组织

  该条例指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市、区政府对新成立的慈善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房租和水电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大力发展支持性慈善组织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公场地、培训骨干人员、贴息贷款、公益创投、联合劝募等方式,扶持其做强做大,以此牵引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发展,并为其他服务型社会组织,甚至政府福利民生项目提供能力建设、场地设备、注册协助等方面的服务。

  同时,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项目运作人才、专业服务人才、宣传推广人才等,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事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捐赠人可在公益项目上命名纪念

  该条例规定,在深圳市捐助大型公益项目,捐赠额度达到500万元且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的,捐赠人可以在公益项目上命名纪念;在深圳市捐建大型公益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且捐赠额超过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的,捐赠人可以在建筑上命名纪念;捐建建筑超过10000平方米且捐赠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七十的,捐赠人可以在公益项目范围内塑像纪念。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

  该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民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若有证据证明慈善组织存在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行为,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处理。核实、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应当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

  不符合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募捐的需承担责任

  该条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并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募捐到财产或者募捐财产的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

  慈善组织未取得募捐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并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

  慈善组织取得募捐资格证书,但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募捐资格证书,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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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深圳、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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