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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兴奋剂听证到体育仲裁法庭还有多远
2012-04-20 17:27: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62次 评论:0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的成立,给了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一个“说理”的地方,在受到处罚前有机会为自己说明、解释和辩护。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错误的,这不仅有害于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而且戕害体育的公平竞争精神。因此,严厉打击兴奋剂违规是一定要坚持的。但是,违规运动员为自己辩解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与打击兴奋剂一样,这同样体现了对运动员权益的关怀与维护,对公平竞争的追求,是体育领域法制建设一个重要进步。

    在中国,设立听证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听证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听证制度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得出公正的处理决定;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从而保障裁决的公平、公正。

    从流程看,听证并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听证结束,听证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后要由反兴奋剂中心作出结论,然后是相关协会进行处理。尽管听证可以让运动员在受罚前“申冤”,但一旦处罚决定出台,运动员即使不接受也似乎上告无门。

    设想某个运动员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决定上诉,上诉书只能交到相关体育管理部门。于是形成了运动员挑战管理部门决定,而管理部门必须“自己管自己”的尴尬局面,显然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于是,何时、怎样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再次成为摆在体育界面前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听证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进表示,目前大家比较熟悉的是民商事体育纠纷,比如体育界与商界因为广告、租用场地等引发的争端,根据我国《仲裁法》在仲裁机构可以解决。但像运动员参赛资格纠纷、兴奋剂纠纷、裁判纠纷等属于体育行业内部纠纷,普通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需要设立专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来处理。

    有关体育仲裁机构,我国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倒是有一条相关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十几年过去,中国的体育仲裁依然处于仅有象征性条文,缺乏相应可操作条款,也没有仲裁机构的境地。

    体育的大众化、商业化和全球化,使得各种体育争端大量增加,受到公众、媒体、体育界的广泛关注。在美国、意大利和瑞士等西方国家,体育仲裁成为解决争端的重要手段;许多国际体育组织拥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更是在脱离国际奥委会后成为世界体育界的“终极”裁判机构,它最近备受关注的举动,是裁定两名意大利自行车手“生物护照”指标异常,兴奋剂违规成立,为“生物护照”这一新型反兴奋剂手段扫清了法律与科学的障碍。

    在CAS担任仲裁员的黄进认为,在中国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他提出,体育仲裁因涉及体育行业,比较特殊,并未在《仲裁法》中被提及,是否可以考虑将它纳入特别仲裁范畴,另行立法,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体育仲裁条例》。

    另外,他特别强调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二字。“体育仲裁机构可以在体育组织的推动下成立,但必须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就像CAS,原本是国际奥委会推动建立的仲裁机构,在其早期,它与国际奥委会有实质联系,有人诟病其处理涉及国际奥委会的案件的仲裁公正性。后来,CAS同国际奥委会切割,在法律上完全独立。它做出的决定国际奥委会也应该遵守。”

    最近CAS的一项裁决推翻了国际奥委会“因服用兴奋剂而受到6个月以上禁赛处罚的运动员在处罚期满后也不能参加下一届奥运会”的规定,肯定了美国运动员梅里特的伦敦奥运会资格。国际奥委会尽管“十分失望”,但同时表示将“服从这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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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反兴奋剂、听证、体育、仲裁法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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